各位教职工: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11】55号)文件精神和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通知要求,现就参保职工选择2015年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及医疗费报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2015年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1.根据市医保中心通知,参保职工2014年度选择的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将于2014年12月25日清空,所有参保职工需重新选择2015年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2.办理方法: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建议各位教职工尽早办理),参保职工可以凭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自主到具备门诊统筹资格的医疗机构(见附件),选择本人2015年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3.相关要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后,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能变更。如果遇有特殊情况(如住址变更、病情变化需转诊等)需要变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出具证明材料,到市医保中心相关参保管理科办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仍按原办法选择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4.核对方法:参保职工在门诊就医时,应仔细核对门诊发票,以便确定是否在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在门诊就医后,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医保发票右上角有“普通(本人定点)”、“慢性病”或“特殊病”字样,表示就诊的医疗机构为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二、医疗费报销工作
接市医保中心通知,符合医疗费报销条件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在职已办理慢性病或特殊病病种认定的人员、2014年度内已生育且在我院参加医疗保险的女教职工、符合生育医疗费报销条件的男教职工配偶),2014年度发生的尚未报销的医疗费,请务必于2015年1月5日前,将医疗费用票据、病历复印件、处方、检查报告单等相关材料交至人事处408室或414室,逾期市医保中心将不再办理。
联系人:刘 华、李玉田
联系电话:85510187、68092930
人事处
2014年12月18日